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转发地区劳动保障局关于毕节地区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职工安置意见的通知


  实行过渡性安置的职工,应与企业破产清算组签订过渡性安置协议。

  (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和政策性破产提前退休政策不能同时适用于政策性破产企业从事特殊工种的同一名职工。对从事特殊工种并达到规定年限且不愿选择一次性安置的职工,再提前5年(即男45周岁、女干部或管理岗位上女职工40周岁、女工人或干部身份在工人岗位上的女职工35周岁)进入托管机构作过渡性安置,待其达到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

  七、伤(亡)职工有关费用的计算和处置

  (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至六级的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不再享受关闭破产企业其他安置政策。

  (二)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七至十级的工伤职工,实行一次性安置的,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除领取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外,同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三)纳入退休管理和过渡性安置的工伤职工旧伤(职业病)复发医疗费、经劳动能力鉴定享有的生活护理费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国家、省和毕署办通〔2007〕129号规定计算预留。

  八、离退休人员、过渡性安置人员预留的费用计算和处置

  (一)离退休人员费用的计算预留:

  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内的养老保险费,按法院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所在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或破产企业上年缴费工资总额的28%计算5年,所需费用由破产企业资产(含土地)变现资金予以支付,资产(含土地)变现不足以支付时,其缺口部分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分年度拨付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于发放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外项目(按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前的实际发放额为标准)、基本医疗保险费、大病医疗保险费、工伤(职业病)医疗费及相关补贴、 符合供养条件的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离退休人员及过渡性安置人员托管期间的其他费用,按毕署办通〔2007〕129号和毕署专议〔2007〕118号规定计算预留;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