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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转发地区劳动保障局关于毕节地区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职工安置意见的通知


  5、按地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企业已向职工代扣的公积金及企业按相应比例应缴欠缴的公积金。

  (二)与效益挂钩调升的工资,因企业效益下降或无支付能力未予兑现的,不属于拖欠工资;

  (三)企业实施破产,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由企业破产清算组在破产终结前按规定清算(职工本人已代企业缴纳的,缴费基数不超过同期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企业应缴费部分,由企业破产清算组据实清退)。拖欠职工第四条第(一)款所列的费用,由企业破产清算组在企业破产终结前一次性清偿给职工。

  五、职工安置费用的计算和处置

  (一)企业实施政策性破产时,对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自愿选择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职工,分别按地、县(市、区)的企业改制职工安置费标准执行。对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自愿选择领取经济补偿金的职工,每年工龄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以本人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本人平均工资为标准(本人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平均工资的按企业平均工资执行),解除劳动关系前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无企业平均工资的,按区内其他破产企业的最低月平均工资标准执行。

  (二)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由企业破产清算组在破产终结前按规定一次性支付给职工本人。

  (三)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的职工,本次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领取经济补偿金的职工,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六、职工实行提前退休和过渡性安置的条件

  (一)政策性破产企业职工执行提前5年(男55周岁、女干部或管理岗位上女职工50周岁、女工人或干部身份在工人岗位上的女职工45周岁,职工身份以档案记载为准。以下同)退休的政策。提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按黔劳社厅发〔2006〕20号文件及有关规定办理,同时按规定享受今后国家及省正常调整养老保险金政策。提前退休人员退休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其基本养老金不重新计算。计算提前退休年龄以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为准。

  (二)对距政策性破产所规定的提前退休年龄5年(含5年)以内的、因病或非因工伤残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不愿选择一次性安置的职工,原则上可选择进入托管机构作过渡性安置,待其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过渡性安置人员从法院宣告破产的次月至办理退休手续期间比照退休的规定发给生活费,生活费低于企业所在地同期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70%的,按70%发放。职工应缴各项社会保险费由托管机构代扣代缴,个人应缴部分由托管机构从职工生活费中代扣代缴,单位应缴部分所需经费由企业破产清算组按毕署办通〔2007〕129号规定在企业破产清算时予以预留划拨托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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