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同意省太湖干部疗养院参照执行三级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标准的批复
(苏卫规财〔2005〕136号)
省太湖干部疗养院:
你院《关于要求参照执行江苏省三级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标准的请示》(苏干疗政〔2005〕1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你院是我厅直属医疗保健机构,也是省干部保健委员会定点的干部保健基地,多年来为全省的干部疗养保健事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鉴于目前疗养院系列未开展等级评定,而你院在床位、科室设置、技术人员、设备等服务设施和条件方面基本达到有关等级医院的标准,经研究,同意你院参照执行三级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标准。按照非在宁的厅直医疗机构的具体收费管理由所在地主管部门负责的有关规定,请你院到当地主管部门办理有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