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饮水水质卫生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卫疾控〔2005〕60号)
各市卫生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了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时掌握农村饮水水质及经水传播疾病动态变化,提高农村饮水卫生管理水平,卫生部已将农村饮水水质卫生监测纳入国家公共卫生监测体系。根据全国爱卫办和卫生部疾病控制司的有关文件要求,我厅组织制定了《江苏省农村饮水水质卫生监测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并作如下通知:
一、根据我省实际,结合既往工作情况,我厅确定溧水县、宜兴市、新沂市、溧阳市、常熟市、海安县、如皋市、赣榆县、盱眙县、楚州区、大丰市、高邮市、丹阳市、扬中市、兴化市、泗阳县等16个县(市、区)为省级监测县,建立我省农村饮水水质卫生监测网络。
二、各市及各监测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把加强农村饮水水质卫生监测工作作为公共卫生监测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当地卫生防病规划,落实经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保证这项工作顺利实施。
三、开展农村饮水水质卫生监测,是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责之一。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农村饮水水质卫生监测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和技术指导,各监测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选定监测点,实施现场调查、采样、检测和报告等工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业务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强化质量控制,保证监测数据准确可靠。
四、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时上报农村饮水水质卫生监测报表,及时进行统计分析,编写总结报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农村饮水水质卫生监测工作列入对疾控机构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开展督导检查,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工作。
附件:江苏省农村饮水水质卫生监测实施方案
江苏省卫生厅
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附件:
江苏省农村饮水水质卫生监测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