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突发人间禽流感疫情应急预案和有关技术方案的通知

  一、人间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的组织、协调与管理
  (一)发生人间禽流感疫情时,省及疫情发生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农业、出入境检验检疫、药品监督、工商、财政、宣传、公安、教育等各有关部门加强信息沟通,密切配合,依法开展各项预防控制工作。
  (二)省及疫情发生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分工协作,把各项防治措施落到实处。要立即成立由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医疗救治等专家组成的紧急疫情应急处理技术指导组,迅速组织有关专业卫生人员等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尽快确定疫情,查明病因和疫情可能波及的范围,提出控制措施和建议;组织医疗机构救治病人;依法加强食品卫生、饮水卫生及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督促检查各项防治措施的落实。
  (三)省及疫情发生地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疫情控制工作的需要,按照本预案疫情处理措施的要求,及时向政府报告疫情动态,适时调整控制对策。按照疫情解除判定标准,及时向政府提出解除疫情的建议。
  二、人间禽流感疫情的监测、报告和确认
  (一)疫情监测工作的组织与分工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间禽流感疫情监测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组织检查和督导,发现监测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予以解决。
  2、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人间禽流感疫情监测的具体组织实施、技术指导、质量控制等工作。
  (二)疫情监测和报告
  1、根据江苏省流行性感冒监测方案设立的流感监测哨点医院,作为我省的人间禽流感监测医院,开展日常的人间禽流感疫情监测工作,动态监测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特别是住院的呼吸道感染病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当发生动物禽流感疫情时,可在重点地区增设监测医院,开展高暴露人群的监测。
  2、发生人间禽流感疫情的地区,应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和日常监测资料,适当扩大监测地区范围和采集标本的数量。
  3、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人员,发现人间禽流感疑似或确诊病例时,须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报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立即向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初步调查核实,同时分别向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同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报告后立即上报省卫生厅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三)疫情确认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