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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流行性感冒预防控制工作方案与应急预案》的通知

  (3)监测和报告
  疫情发生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立并公布疫情报告专用电话,鼓励群众报病,及时进行排查。
  未发生疫情地区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均设立流感样病例预检分诊点,加强发热呼吸道病例的预检分诊工作,配备专业人员对发热病人进行甄别和鉴别诊断,对可疑病人及时进行隔离,并采样分离病毒。 
  (4)其它公共卫生措施
  检疫:疫情发生地对外出人员实行交通卫生检疫措施,进行详细登记并测量体温,对体温≥38℃者进行医学观察。未发生疫情的地区对来自疫情发生地的人员实行交通卫生检疫措施,进行详细登记并测量体温,询问有无症状,对体温≥38℃者进行医学观察,对体温≥38℃并有流感可疑症状者,立即送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隔离收治和医学检查。
  健康随访:未发生疫情的地区对来自疫情发生地的人员实行健康随访制度,每日测量体温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健康状况,出现可疑症状者,立即送当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隔离收治和医学检查。
  健康教育和咨询:各级卫生部门要大力开展健康教育和咨询,教育群众做好个人防护,勤洗手,病人就诊时或与他人接触时要戴口罩。
  紧急措施:疫情发生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疫情流行情况,就依法实施疫区封锁、交通卫生检疫、停工、停业、停课等措施向当地政府提出建议。
  4、特别重大(Ⅰ级)疫情的应急响应
  (1)医疗救治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流感流行情况,调动一切医疗资源,加强危重病人的救治。必要时,建立和启用临时医疗救治点。所有医疗机构就诊的呼吸道疾病患者均须佩戴口罩。
  (2)监测策略调整
  流感监测重点为收集和报告流感样病例就诊数、住院病例数和严重病例、死亡病例情况,病人药品使用和耐药情况、疫苗和其它物品的使用情况,为掌握疫情进展、疾病严重程度以及医疗救治、疫苗和药物合理使用提供决策信息和依据。
  (3)其它公共卫生措施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提请当地政府组织制定宣传方案,运用广播、电视和报纸等媒体及宣传画、传单等多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向群众普及防治知识,劝阻群众取消或推迟不必要的旅行活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疫情流行情况,就依法实施疫区封锁、交通卫生检疫、停工、停业、停课等措施向当地政府提出建议。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统一的咨询热线电话,24小时解答群众有关流感防治的咨询、举报和投诉。
  (三)应急响应的终止
  末例流感病例发生后连续14天无新发病例出现,该次应急响应可以终止。
  一般疫情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县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并逐级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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