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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流行性感冒预防控制工作方案与应急预案》的通知

  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列为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传染源主要为患禽流感或携带禽流感病毒的家禽或候鸟,传播途径主要经呼吸道传播,也可通过密切接触染疫动物的分泌物、排泄物或病毒毒株等被感染。从事家禽养殖业者、在发病前1周内去过家禽饲养、销售及宰杀等场所者以及接触禽流感病毒感染材料的实验室工作人员为高危人群。
  (一)建立预防控制合作机制
  各级卫生部门要按照省卫生厅、省农林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部门与农林部门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合作机制〉的通知》(苏卫疾控[2005]62号)要求,建立与农林部门的防治合作机制,同时要主动加强与检验检疫、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协作,沟通疫情信息,形成及时会商、协同行动的长效合作机制。各级卫生部门还要采取措施,加强与相邻地区及其它地区卫生部门的信息交流和防控合作。
  (二)完善应急预案和预防措施
  各地要针对当前实际,按照省卫生厅印发的《江苏省突发人间禽流感疫情应急预案》(苏卫传[2004]6号),进一步完善本地区的防控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工作预案,建立完善疫情应急机制,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提高应急响应能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通过各种新闻媒体,进一步加强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群众及时报告病死家禽疫情,做到不宰杀、不销售、不贩运、不食用病、死家禽,尤其要避免少年儿童接触病死禽类。
  (三)及时应对禽流感疫情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发生动物禽流感疫情的通报后,应在第一时间派出疾病预防控制专业人员到疫点现场,与农林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共同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并指导进入动物疫区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按照卫生部下发的《人禽流感疫情预防控制技术指南》(卫发电[2004]15号,苏卫传[2004]11号),采取严格的个人防护措施,严禁在无防护条件下接触病死家禽,以及从事解剖、病料采集和运输等工作。
  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直接组织对动物疫情密切接触者进行为期7天的医学观察,发现动物疫情密切接触者出现流感样症状或者患肺炎时,应立即转送定点医疗机构隔离治疗,并按照技术指南采集标本,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其指定的实验室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实验室检测。
  动物疫情发生地及周边区域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开展流感样病例和肺炎病例的监测。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接诊流感样病例和肺炎病例等发热呼吸道病人时,要认真询问有无与病死家禽接触史、所从事的职业、同类病例接触史等流行病学情况,并进行相应的临床检验和医学影像学检查。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发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要按照卫生部发布的《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进行网络直报,县级、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组织专家组进行筛查,一旦确定为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预警病例,要立即报告并采取有关控制措施。省卫生厅将及时组织专家进行会诊和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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