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加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的通知
(苏卫医〔2005〕87号)
各市卫生局,各省属医疗机构:
为贯彻《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卫生部制定并下发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21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详见附件),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已于2005年11月1日正式实施,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各医疗机构要认真组织学习,积极做好宣传、贯彻工作。同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主动与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时沟通、协调,做好有关管理事项的交接工作,做到无缝对接。
二、根据
《条例》和《管理规定》的要求,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医疗机构,应当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简称《印鉴卡》)。《印鉴卡》的申请、审核、发放及管理等工作由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实行属地化管理。《印鉴卡》和《印鉴卡》申请表由我厅根据卫生部制定的样式统一印制,各市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前到我厅医政处领取。
三、各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印鉴卡》、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的监管,防止其流入非法渠道。要及时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情况抄送所在地同级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并报我厅备案,由我厅向定点批发企业通报。
四、各医疗机构要增强法制意识,依法执行准入制度。要依法建立、健全严格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购买、使用、储存等各个环节严加管理,确保安全。
附件:卫生部关于印发《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的通知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