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国资委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沪国资委统[2007]734号)
各出资监管单位:
根据《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社会中介服务机构选聘管理暂行办法》(沪国资委办[2007]323号)的规定,现将《市国资委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单位。
市国资委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按此规定执行,你单位相关工作,可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日
市国资委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确保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社会中介服务机构选聘管理暂行办法》(沪国资委办[2007]323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国资委办公室负责成立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小组,选聘工作小组由办公室、监察室和统计评价处组成。统计评价处负责选聘工作的具体事项,监察室负责对选聘工作的合规性进行全过程监督,办公室负责有关经费的审核和支出。
第三条 市国资委统计评价处根据工作需要,向工作小组提出选聘工作方案,报委党政联席会议审议。
第四条 入选市国资委会计师事务所备选库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原则上不低于40名(截止投标日);
2、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3、近三年内没有被国家有关部门对其违规行为予以处罚的记录,并在承办国有企业审计工作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
4、有本市国有企业审计经验或参加相关培训,在规定的工作期间内,有能力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约定,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
第五条 选聘工作小组按以下程序开展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