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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本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五)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督、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

  (六)国有企业财务、审计、职工民主监督等内部制度建设;

  (七)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建设;

  (八)其它需要指导和监督的事项。

  第五条 市国资委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指导和规范区县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区县国资委应当根据国有资产监管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区县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六条 市国资委应当加强对区县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调查研究,适时组织国资监管工作交流和教育培训,总结和推广国有资产监管经验,建立与区县国资监管工作交流沟通的信息网络,解释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中的问题,提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建议,为区县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做好服务和相关的协调。

  第七条 市国资委指导和监督区县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应当严格依照国有资产监管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规定的有关工作程序进行。

  第八条 市国资委对区县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应当充分征求区县国资委的意见和建议,不得干预区县国资委依法履行职责。

  区县国资委应当严格遵守国有资产监管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法接受并配合市国资委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市国资委对区县贯彻实施国有资产监管政策法规的具体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督查纠正国有资产监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市国资委对举报区县国有企业违规进行改制、国有产权转让等致使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应当督促区县国资委调查处理。若有必要,市国资委也可进行调查处理。

  区县国资委对市国资委督促查处的违法违纪案件,应当认真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市国资委。

  第十一条 区县国资委制定的国有资产监管、国有企业改革、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市国资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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