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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本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关于本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国资委区[2007]331号)


各区县国资委:

  《关于本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已经市国资委党政联席会议(2007-6)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关于本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
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市国资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市政府授权,依照本实施办法,依法对区县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指导和监督区县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维护国家整体利益;

  (二)坚持市和区县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尊重区县国资委的出资人代表权益,鼓励区县国资委探索国有资产监管和运营的有效形式;

  (三)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依法履行指导和监督职能,完善指导和监督方式;

  (四)坚持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正确方向,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条 市国资委依法对区县的下列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

  (二)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

  (三)履行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职责;

  (四)规范国有企业改革、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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