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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做好本市债转股企业资产评估减值部分资产移交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地方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7月3日 实施日期:2009年7月3日)废止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做好本市债转股企业资产评估减值部分资产移交工作的通知
(沪国资产[2001]395号)


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企业集团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国有资产管理,根据《上海市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管理暂行办法》(沪国资产[2001]162号)和《上海市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的若干规定》(沪国资产[2001]205号)规定,现就本市国有企业实施债转股资产评估减值部分资产移交工作通知如下:

  一、 已列入国家经贸委批准同意债转股名单的本市国有企业,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债转股企业资产评估工作的通知》(财企[2000]734号)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的,其评估减值部分视同不实资产。

  二、 本市国有企业债转股资产评估减值部分资产的后续工作纳入《上海市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管理暂行办法》(沪国资产[2001]162号)的范围,企业资产评估减值部分资产应按照此文进行管理。

  三、 债转股企业已办结资产评估的,应以上海市资产评审中心的确认通知及评估报告中资产评估减值部分为依据,向市国资办申请办理不实资产核销手续。

  四、 经市国资办批准后,作为调整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

  五、 债转股企业对资产评估减值部分资产要落实保全措施,并做好移交准备工作。

  六、 债转股企业在收到市国资办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应根据批复的金额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签订《移交协议》,确定评估减值部分资产所有权的转移,并由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接受处置这部分资产。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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