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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医疗卫生服务中索要和收受回扣、‘红包’行为的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加重处理:

  (一)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回扣的;

  (二)索取“红包”或回扣的;

  (三)收受“红包”、回扣已被处理后再犯的;

  (四)收受“红包”、回扣,给单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条 收受回扣、“红包”,数额不满1000元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其中情节轻微的,可免予行政处分;数额在10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给予行政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数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4000元的,给予行政严重警告处分;数额在4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给予行政撤销职务处分。数额在5000元以上未受到法律制裁的,除给予行政处分外,按照《执业医师法》第37条规定,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在处理收受回扣、“红包”行为时,除根据违纪金额标准外,还应考虑其他情节。

  对存在上述行为的医疗卫生人员,可同时给予通报、待岗处理,是共产党员的,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第六条 凡收受回扣、“红包”数额在1000元及以下,有索取等恶劣行为或屡犯的,除按照本规定第五条处理外,在年度考核中定为不合格。

  数额在1000元及以下、情节轻微、平时工作表现好,在年度考核中难以确定等次的人员,可先予以告诫,期限为三至六个月。告诫期满有明显改进的,可定为合格等次;仍表现不好的,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七条 医疗卫生单位或科室等以集体名义发放回扣的,根据个人所得和所起的作用,追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回扣、“红包”的不当收益,全部没收。

  第九条 本规定中的款额包括两年内多次收受或发放回扣、“红包”的累计数。

  第十条 医疗卫生单位在与药品、设备、一次性卫生材料、试剂以及其他物资生产商或供应商签订合同时,必须载有“禁止生产供应商用回扣手段腐蚀、贿赂医疗卫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如有违反,医疗卫生单位可以终止履行合同”的条款,经查实违反的,由生产商或供应商负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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