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医疗卫生服务中索要和收受回扣、‘红包’行为的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医疗卫生服务中索要和收受回扣、‘红包’行为的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苏卫监〔2005〕5号)


各市卫生局、厅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加强医院管理,进一步规范医疗卫生服务行为,提高行业自律水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有效遏制和预防商业贿赂和不正之风的侵蚀和危害,实现卫生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原有实践探索的基础上,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现制订《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医疗卫生服务中索要和收受回扣、‘红包’行为的处理规定(试行)》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厅报告。

  附件:《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医疗卫生服务中索要和收受回扣、‘红包’行为的处理规定(试行)》

  二○○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件: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医疗卫生服务中索要和收受回扣、“红包”行为的处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卫生人员的从业行为,坚决制止收受回扣、“红包”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卫生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收受回扣是指医疗卫生单位或医疗卫生人员在经济往来或执业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给予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红包”是指医疗卫生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以各种名义收受患者的钱物或者牟取的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三条 严禁医疗卫生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各种名义接受回扣、“红包”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拒收不成者,要及时报告,并于三日内上交医院指定部门,由指定部门退还或作妥善处理。对逾期不报告、不上交的,视同收受处理。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