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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培训和考核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培训和考核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苏卫医〔2005〕96号)


各市卫生局,各厅直医院:

  为了贯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加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规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考核工作,卫生部下发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培训和考核工作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37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评审确认的二级以上医院对本院需要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执业医师,可自行组织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者授予相应的处方资格。其他医疗机构的培训和考核由所在地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指定二级以上医院作为培训基地,负责培训、考核工作,指定的二级以上医院名单须及时报我厅医政处备案。

  二、各二级以上医院要认真贯彻《通知》精神,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编印系统的培训教材,选用高水平的授课师资,严格考核程序,严肃考试纪律,确保培训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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