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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完善处方评价制度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完善处方评价制度的通知
(苏卫医〔2005〕97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医院:

  近十多年来,全省根据卫生部等级医院评审标准及其配套文件、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医疗机构处方管理办法》及我厅1~4版《病历书写规范》和《抗感染药物使用管理规范(试行)》等建立的处方评价制度,对规范处方格式和内容、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与落实因病施治、合理治疗、合理用药,控制医疗费用的要求还有差距。为了落实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厅2005年反腐倡廉建设工作责任分解意见>的通知》(苏卫监[2005]1号)精神,纠正治疗、用药方面的不规范行为,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控制医疗费用,促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现就完善我省医疗机构处方评价制度通知如下。

  一、完善处方评价内容。除上述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处方管理要求外,各地各单位要将下列内容列入处方评价范围:一是处方药品用量。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二是抗菌素的规范使用。对照卫生部指导原则和我厅管理规范的规定,对合理、规范使用抗菌素(抗感染药物)作出评价。三是贵重药品用法用量。对照患者的临床诊断,对价格昂贵的药品使用的合理性进行分析评价。四是处方药品费用。重点对大处方进行合理性分析评价。五是参保病人的自费用药。对照基本用药目录,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制度的参保职工就诊处方自费药品的合理性进行分析评价。

  二、改进处方评价方法。结合医疗机构考核、评审、督查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地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处方质量尤其是处方用药的合理性进行考核、评价,并通报结果。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内部要开展经常性的处方评价活动,二、三级医院每个月都要进行一次有针对性的处方评价活动,并在内部通报评价结果。要善于运用HIS等先进手段和方法对处方进行经常性的监测,建有HIS的医疗机构要指定专人定期对处方情况进行数据分析,排查异常情况,及时上报处理。

  三、严格考核奖惩制度。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把处方的合理性纳入医师及其科室目标考核和奖惩范畴,制定切实可行的评价方法和指标,把处方的合理性与奖金发放、评先评优结合起来,做到奖罚分明,使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成为广大医务人员的自觉行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把处方评价作为对医疗机构行风建设和基础管理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并根据考核评价结果严格各项奖惩措施和办法,促进医疗机构和广大医务人员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治疗的原则,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根据处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其线索,认真进行疏理、排查,及时发现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进行处理,促进卫生行风的进一步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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