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明确医疗机构申请注销主体资格有关问题的批复
(苏卫医〔2005〕102号)
常州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明确医疗机构申请注销主体资格有关问题的请示》(常卫医〔2005〕279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登记,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签署《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向原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医疗机构在本机构以外设置的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的,由该分支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签署《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向原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原登记机关按法定程序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如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也未受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不能作为该分支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签署《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也不能代表分支机构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