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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做好预防接种单位指定工作的通知


  三、接种单位的基本条件

  我省范围内的各类预防接种单位均应当具备《条例》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件,具有经过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医护人员,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此外,设立预防接种门诊的单位还应当符合我厅制定的《江苏省预防接种门诊基本条件(试行)》(详见附件1)的相关要求。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指定接种单位时,应当按要求对接种单位进行统一编号,并报省、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编号位数为十位数,编码规则为:前6位为县级行政区域国家代码,第7位为分类码,其中一般接种单位为A,新生儿接种单位为B,第8-10位为顺序码。

  四、加强预防接种门诊的规范化建设

  接种单位要严格按照《江苏省预防接种门诊基本条件(试行)》的要求,设立合格的预防接种门诊。预防接种单位负责承担责任区域内的免疫预防工作,并接受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指导。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一般接种单位的预防接种门诊是否合格进行考核验收,并负责对辖区内的新生儿接种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各市卫生局可以制定“示范门诊”或“等级门诊”建设标准,并组织考核验收。

  接种单位在开展预防接种工作中,应当按照《条例》规定,提供规范化的预防接种服务,做好预防接种证管理和预防接种前告知工作。各接种单位应当使用我厅统一印制的儿童预防接种证(见附件2)、预防接种前告儿童家长书(见附件3)和告知记录本(见附件4)。在适龄儿童首次建证时,接种单位应免费发放预防接种证和预防接种前告儿童家长书;在每次接种时,接种单位应按告知记录本的要求进行详细询问,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填写并保存好接种记录。

  接种单位应结合实际,努力增加接种门诊开设频次,满足群众需要。城市接种单位每月至少开设2次接种门诊,逐步实现每周门诊或每日门诊;农村接种单位每月至少开设1次接种门诊,逐步实现每旬门诊或每周门诊。各类疫苗的接种原则上均应在预防接种门诊内进行,确因有关企事业单位的要求,接种单位也可以到有关企事业单位设立符合要求的临时接种室,提供上门接种服务。需要组织实施群体性预防接种或者采取应急接种措施的,应当按照《条例》规定,报经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或者应急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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