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地方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7月3日 实施日期:2009年7月3日)废止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上海市审计局
关于本市地方国有企业不实资产审计、审批、核销程序补充意见的通知
(沪国资产[1999]6号)
各委、办、局,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各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及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联合制发的《关于本市市属国有企业财产损失、坏帐损失和不实资产核销的审批权限和财产处理等具体规定的通知》(沪财企一[1997]113号、沪国资产[1997]207号)和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上海市审计局联合制发的《关于本市地方国有企业不实资产的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沪国资产[1998]23号)的有关规定,现对本市地方国有企业不实资产的审计、审批、核销程序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不实资产的申报
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存在不实资产情况的,可按照沪财企一[1997]113号、沪国资产[1997]207号文有关规定,向企业所属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或代行投资主体的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授权经营公司)提出核销申请,然后由授权经营公司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二、不实资产的审计
1.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受理后,填写“上海市地方国有企业不实资产审计转移单”(附件一,随附企业报送材料),一般于每年12月底之前转至市审计局,由市审计局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或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安排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出具不实资产审计意见书。
2.审计机构必须按市审计局的有关要求,对企业不实资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三、不实资产的审批
申请不实资产核销的企业需报送的材料:
1.企业提出不实资产核销的请示;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