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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下放本市区县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审批权限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地方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7月3日 实施日期:2009年7月3日)废止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下放本市区县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审批权限的通知
(沪国资产[1998]103号)


各区、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为了一步规范本市国有企业不实资产的核销工作,明确区县国资管理部门的核销管理权限,积极推进企业改制,根据“两级政府两级管理”的要求和有关规定,现就下放本市区县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审批权限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国资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县所属国有企业不实资产的核销工作,有关政策按市国资办与市财政局联合制发的《关于本市市属国有工业企业财产损失、坏帐损失和不实资产的审批权限和财务处理等具体规定的通知》(沪国资产[1997]207号)和市国资办与市审计局联合制发的《关于本市地方国有企业不实资产的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沪国资产[1998]23号)执行。各区县国资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操作程序。

  二、各区县国资管理部门对不实资产的处理情况实行“一事一报”的备案制度,即每核销一笔不实资产同时抄报市国资办备案。年度终了后45天内,将上年度不实资产核销情况作专题分析后报市国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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