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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填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信息报表(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填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信息报表(试行)》的通知
(苏卫基妇〔2005〕31号)


各市卫生局:

  为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统计口径,及时汇总和交流信息,便于领导决策,推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卫生部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信息报表(试行)》,现予下发。

  《报表》分为“年报”和“季报”两类,“年报”于次年1月10日前上报,“季报”分别于每年4月10日、7月10日、10月10日前上报。为减轻各地工作量,原《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双月报报表》自动废止。2005年年报表请于2006年1月10日前上报。
  各市合作医疗管理部门要按照《报表》说明督促各县(市、区)及时填报,并认真核对、分析汇总,采用电子邮件和报表的方式上报。电子信箱:wanghy@jswst.gov.cn,咨询电话:025-83614332,传真:025-83614007。

  附件: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信息报表说明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信息报表(试行)

江苏省卫生厅

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1: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信息报表说明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信息报表(试行)》分为年报表和季报表两类,年报表包含七个子表,内容涉及年度内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社会经济基本情况、农民参合情况、基金筹集和使用以及县级管理机构运行情况等五方面内容;季报表包含两个子表,内容涉及季度内农民参合情况和基金使用情况两方面内容。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信息报表(试行)》由各省辖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汇总本辖区数据后,以电子邮件和报表形式上报省卫生厅基妇处,报表电子文档请在江苏省卫生厅网站(www.jswst.gov.cn)下载。其中,季报表一年报三次,分别于4月10日、7月10日、10月10日上报当年第一、二、三季度的数据;年报表在次年1月10日之前上报。

  (三)各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要建立月度统计报表制度,在收齐上月报表后,除汇总上报外,应将该月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科学分析,分析内容包括住院(门诊)总人数、住院(门诊)报销总费用、住院(门诊)地点分布、病种分类、银行余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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