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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上海市审计局关于本市地方国有企业不实资产的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地方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7月3日 实施日期:2009年7月3日)废止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上海市审计局关于本市地方国有企业不实资产的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
(沪国资产[1998]23号)


各委、办、局、授权经营公司,各区、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各区、县审计局:

  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机制,夯实保值增值基数,规范企业资产运作和财务管理,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和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联合制发的《关于本市市属国有工业企业财产损失、坏帐损失和不实资产的审批权限和财务处理等具体规定的通知》(沪财企一(1997)113号、沪国资产[1997]207号)的有关规定,现对本市地方国有企业不实资产的审批程序等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通知的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在本市各级工商登记注册的含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以及由国有独资企业改制形成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制企业和股份合作制企业。

  二、不实资产的定义

  不实资产是指本市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清理出的未处理的潜亏和由于宏观政策因素及不可抗力因素所造成的各项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损失。

  三、不实资产核销的原则

  1、应依次冲减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国家资本金。

  2、企业的不实资产核销量较大时,应一次确认,分次核销。

  四、不实资产核销审批工作程序

  1.企业提出不实资产核销申请;

  2.企业所属授权经营公司、区县国资办和暂代行投资主体职能的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市国资办;

  3.市国资办受理后转送市审计局、对核销项目进行审计,并提出审核意见;

  4.市审计局对核销项目进行审计,也可组织区县审计机关或申请核销的企业委托本市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实施,并向审计局提交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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