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自愿认养古树名木 3株以上。
5、不得随意在认建认养的绿地内增加与养护管理无关的构筑物,不得改变绿地的性质和功能。
6、绿地认建认养者无权转让或租赁认建认养的绿地,更不得砍伐所认养树木。
7、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县(市、区)主管部门的相关检查。
(二)县、市、区绿化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
1、统一负责对辖区内绿地认建认养者的具体审批许可工作,并统一向社会发布绿地认建认养信息。
2、对绿地认建认养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认建认养的绿地定期组织检查验收,评价绿地认建认养质量水平。
3、统一制作和设立包含认养单位或个人姓名、认养时间等信息的认建认养标志牌。
4、严格对委托认建认养绿地出资费的使用和管理,专款专用,并建立管护台帐。对所收委托绿地认建认养出资费实行专项审计,对资金的审计结果和使用情况,定期向绿地认建认养者进行通告。
5、对在绿地认建认养活动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6、对绿地认建认养者未按协议履行职责者,可要求限期整改;限期不按要求整改的,有权通过一定程序收回其绿地认建认养权。
7、对在绿地认建认养活动中,违反《
森林法》、《
草原法》和《
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按职责权限依法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三)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绿地认建认养协议
1、建设和养护质量未达到规定标准,限期不整改的。
2、委托认建认养绿地资金不到位,影响绿地认建认养项目建设和养护管理的。
3、擅自变更绿地认建认养地点、规模,变更认建绿地设计,改变认养绿地性质的。
八、绿地认建认养的表彰
绿地认建认养是一项全民参与国土绿化的公益性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对积极参与绿地认建认养活动,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并颁发荣誉证书。
对实施异地绿化合格的单位,由县(市、区)绿化委员会授予“异地绿化合格单位”荣誉称号,并颁发牌匾;在精神文明创建中,可作为“绿化合格单位”申报地(州、市)级精神文明单位。对实施异地绿化优秀的单位,由县(市、区)绿化委员会负责统一报请地(州、市)绿化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授予“异地绿化优秀单位”荣誉称号,并颁发牌匾;在精神文明创建中,可作为“花园式单位”申报自治区级精神文明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