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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绿地认建认养指导意见》的通知

  1、公共绿地的建设或改造;

  2、公共绿地的养护、保洁;

  3、公共树木、古树名木的养护管理;

  4、公共绿化设施的维护;

  5、公共绿地配套设备或相关资产的捐赠。

  四、绿地认建认养的分类

  按性质不同,可将绿地认建认养分为单位异地绿化、自愿认建认养绿地、以认建认养绿地的方式履行公民植树义务和未有明确建养对象的捐赠等四种形式。

  1、单位异地绿化:依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办发[2002]22号文件有关规定,凡是单位(包括所有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住宅小区)绿化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的,本着缺多少补多少、多种多养绿地不限的原则,必须实施异地绿化,优先安排在城镇建成区;若安排在近郊,其绿化面积应加倍。在县(市、区)绿化委员会的统一规划和指导下,绿地认建认养者对县、市绿化主管部门在单位庭院以外划定的绿地,要尽职尽责的实施认建认养,确保绿地建养质量。

  2、自愿认建认养绿地:自治区境内外的任何单位、社会团体或公民个人,都可以在新疆所辖县(市、区)绿化委员会的统一规划和指导下,自愿认建认养绿地;也可以资代劳,委托代建代养。

  3、以认建认养绿地的方式履行公民植树义务:自治区境内的适龄公民或其所在单位通过申请许可,在所在县(市、区)绿化委员会的统一规划和指导下,以认建认养绿地的方式履行公民植树义务。

  4、未有明确建养对象的捐赠:自治区境内外的任何单位、社会团体或公民个人,为了促进国土绿化事业而进行的捐款、捐助等公益行为。

  五、绿地认建认养的组织领导

  绿地认建认养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本辖区的绿地认建认养工作,负责相关管理办法和建设规划的制定,以及相关检查指导和考核验收。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同级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在县(市、区)绿化委员会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城镇街道办事处可受委托,具体组织实施本区域的绿地认建认养工作。各级绿化委员会要积极协调同级林业、城建、畜牧等有关部门,分工协作,科学合理地划定认建认养绿地,并将有关事项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予以公布。林业、城建、畜牧等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权限,加强服务指导,妥善解决绿地认建认养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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