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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绿地认建认养指导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绿地认建认养指导意见》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绿化委员会,各地、州、市绿化委员会、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随着我区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建设事业的快速发展,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园林绿化和城市环境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绿化意识、生态意识越来越强,参与绿化的积极性很高,尤其是开展创建“园林城市”、“花园式单位”、“绿化合格单位”活动以来,形式多样的绿地认建认养活动在各地蓬勃开展,已经取得了成效。为使我区绿地认建认养活动规范、有序、持久、健康地开展下去,自治区绿化委员会根据我区实际,拟订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绿地认建认养指导意见》,现予印发。请各地结合当地绿化工作情况,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提出可具操作性的实施细则,进一步推动绿地认建认养工作的深入开展。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绿地认建认养指导意见

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绿地认建认养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发挥全民、全社会爱绿、植绿、护绿的积极性,倡导绿色文明之风,丰富公民义务植树内容和形式,大力开展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等社会公益性活动,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结合自治区国土绿化工作实际,特提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绿地认建认养指导意见。

  一、绿地认建认养的定义

  绿地是指用于绿化或已绿化的土地,包括其中的所有植物和构筑物。绿地认建认养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家庭及公民个人以集体或个人的名义通过一定程序,自愿负责一定面积公共绿地的义务建设和管理,或自愿负责一定数量公共树木、花草的义务养护等行为。

  二、绿地认建认养的原则

  1、全社会自愿参与,面积、数量、形式不限;

  2、服从城乡绿化统一规划,专业部门指导和群众参与相结合;

  3、不改变原有绿地、树木的性质及功能和权属关系;

  4、权、责、利相结合,注重实效;

  5、与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相结合。

  三、绿地认建认养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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