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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维护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平房区和松北区范围内存量房交易资金的监督管理(以下简称监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资金,是指依合同约定,用于购买已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登记存量房屋的房价款,含定金、预付款、购房贷款等。

  第四条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实行无偿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的监管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一家或者多家银行,作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开户银行,具体办理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专户的设立及存量房交易资金的存储、划转等手续。

  第七条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专户建立后,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或者代理存量房交易的,应当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通过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专户存储和划转交易资金,不得自行或者委托其他经济组织直接代收代付。

  存量房交易双方不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或者代理自行交易的,可以通过协商自主选择是否需要进行交易资金监管。选择监管的,应当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协议,通过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专户存储和划转交易资金;选择不监管的,双方应当签署声明,自行划转交易资金,并自行承担风险。选择不监管的,不得再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代理。

  第八条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应当与房屋买卖协议同时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示范文本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当事人的名称、住址;(二)房屋的坐落;(三)对购房价款实施监管的约定;(四)卖方的个人一般结算账户名称、账号;(五)违约责任;(六)争议解决方式;(七)其他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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