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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等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就失业登记证》是劳动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以及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凭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工商、人行等部门对持有《就失业登记证》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就业服务,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持有《就失业登记证》并符合条件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和落实失业保险待遇。

  全省实行统一的《就失业登记证》。

第二章 就业登记

  第五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劳动者开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应当自招用或实现就业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就业登记。

  第六条 申请办理就业登记,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用人单位、私营企业主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二)劳动合同(灵活就业的提交常住地街道或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就业认定证明);

  (三)劳动者身份证件;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七条 就业登记的内容:

  (一)劳动者个人情况;

  (二)就业单位情况;

  (三)劳动合同有关情况,包括合同期限、就业岗位、工种、薪酬待遇等;

  (四)《就失业登记证》发放情况;

  (五)其他需要登记的情况。

  第八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就业登记申请后,应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交资料及有关情况进行核实,符合要求的,办理就业登记。对未领取《就失业登记证》人员,核发《就失业登记证》。

  第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15日内到原办理就业登记的机构备案。

第三章 失业登记

  第十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且处于无业状态的以下人员,可到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失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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