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开展 “江苏省优秀护士”评选活动的通知
(苏卫医〔2006〕43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医院:
近年来,全省广大护理人员默默战斗在临床一线,她们爱岗敬业,任劳任怨,有着崇高的奉献精神和职业道德,涌现出许多感人的事迹和先进人物。为弘扬南丁格尔精神,挖掘典型,树立正面形象,激励和引导广大护理人员积极进取,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在2006年“5.12”国际护士节来临之际,省卫生厅决定开展“江苏省优秀护士”评选活动,现对评选活动提出如下要求:
一、评选范围:
在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护理岗位上,努力工作,乐于奉献,做出显著成绩,并得到患者好评的注册护理人员。
二、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和良好的政治素质。
2、发扬南丁格尔精神,爱岗敬业,乐于奉献,致力于发展护理事业,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与团结协助精神。
3、坚持在临床一线工作,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热心为病人服务,经常受到病人的好评和表扬。
4、努力学习,善于思考,业务能力突出,不断学习和引用新知识、新技术。积极撰写护理论文,并积极参与护理教学与科研活动。
5、近年来,在护理岗位上做出优异成绩,曾受到单位(院级以上)的表彰和奖励,如:先进工作者、优秀护士(长)等。
三、程序要求:
1、评选工作在各市卫生局的领导下,各市护理学会积极配合,以各市为单位开展推荐选拔,每市推荐1-2名(南京市2-3名),厅直单位推荐1名。
2、严格按照评选条件,推荐人员应重点面向临床一线护理人员。坚持民主与集中相结合,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推荐人员要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3、认真填写呈报审批表(见附件),做到内容详实、文字简练,能反映其先进事迹。呈报表一式3份,于4月15日由各市卫生局、厅直单位上报省卫生厅医政处。联系人:吴金凤,电话:025-83620876;传真:025-83620810。
4、由省卫生厅“江苏省省优秀护士”评选小组选拔,经公示后,授予“江苏省优秀护士”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