㈢医学影像检查中根据客观检查结果(胶片、打印图像)出具报告的项目。包括普通放射摄片(含CR、DR)、CT、MRI、核医学成像(PET、SPECT)等。只要患者能提供检查部位正确完整、图像清晰的客观检查胶片、图像资料,原则上有关医院间应相互认可。认可医院的临床医师需对患者提供的被认可医院出具的检查资料进行阅读、分析、诊断,必要时请本院医师会诊并出具会诊报告。
㈣医学影像检查、电生理检查中需根据检查过程中的动态观察出具诊断报告的,或诊断报告与检查过程密切相关的项目。包括放射造影检查(含DSA)、超声检查、脑血流图、心电图、动态心电图、脑电图、肌电图等。由于此类检查影响因素较多,对其结果是否认可由接诊的临床医师确定,如检查结果符合诊断资料的质量要求,一般不再复查。
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不列入互认范围或不受互认限制:一是因病情变化,已有的检验、检查结果难以提供参考价值的(如与疾病诊断不符合等);二是检验、检查结果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变化幅度较大的;三是检验、检查项目意义重大的(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四是检验、检查结果与病情明显不符的;五是急诊、急救等抢救生命的紧急状态下;六是患者或其亲属要求做进一步检查的。需再行检验、检查的项目,应向病人或其亲属明确说明,征得其知情同意。
三、互认适用范围
同一地区的二级医院之间、三级医院之间以及二级医院对三级医院的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均应逐步组织试行互认工作。三级医院对二级医院的检验、检查结果的认可,由三级医院的临床医师判定。如二级医院的检验、检查结果符合诊断资料的质量要求,三级医院也可以认可,不再复查。
四、互认工作要求
㈠确定互认项目。各市、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指导意见中的原则要求,结合辖区内医疗机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互认项目,并向社会公示。目前,应优先确定已参加国家级或省级质量控制、稳定性好且费用较高的检验、检查项目为互认项目。
㈡明确互认机构。各市、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互认适用范围的要求,确定本地区范围内开展检查互认的医疗机构,并将医疗机构名单通过各种媒体向社会公示。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各省属医院纳入所在地区的互认机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