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关于下发《关于开展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检查互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苏卫医〔2006〕45号)
各市卫生局、三级医院、厅直属有关医院:
为了合理、有效利用卫生资源,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切实减轻患者负担,逐步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根据《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6〕3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关于开展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检查互认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将《通知》与《指导意见》一并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开展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检查互认工作的指导意见 (略)
江苏省卫生厅
二○○六年四月五日
附件1:
关于开展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检查互认工作的指导意见
根据《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6〕32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开展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通过开展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和医学影像检查结果的互认,进一步合理、有效利用卫生资源,规范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简化患者就医环节,降低患者医疗费用,逐步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开展医疗机构间检验、检查结果互认的重要性,积极探索开展医疗机构间检验、检查结果互认的有效措施。
开展医疗机构间检验、检查结果互认的基本原则是:尊重疾病变化规律,科学确定互认项目,严格控制重复检查,保证医疗质量、安全。
二、主要互认内容
㈠医疗机构间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内容包括医学检验结果和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㈡临床生化、免疫、微生物、血液和体液等临床检验中结果相对稳定、费用较高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