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企业列为上市培育对象的基本条件:
1.净资产在3000万元以上;
2.企业属高新技术企业或产品具有较高科技含量,企业属国内或省内行业龙头企业以及属大型商业、物流企业或发展迅速的连锁企业;
3.企业销售 收入及实现利润近两年稳定增长;
4.企业发展前景看好,具有高成长性;
5.企业经 营 者群体素质较高,具有开拓创新精神;
6.企业有近二三年内上市的设想和计划安排。
(五)企业上市培育对象的申报程序。由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提出申请,经企业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或县(市)、区企业上市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市经委负责牵头召集有关部门进 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提交市政府予以确认。被确认为培育对象的企业,可享受上市培 育企业的扶持政策。
(六)列为上市培育对象的企业要做的工作:
1.制订好上市工作的初步计划,并确定专人负责这项工作。
2.未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要抓紧做好股 份有限公司的组建工作;已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要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互相监督制约的制衡机制。
3.选择好具有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认真参加上市辅导。
4.选择好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企业上市做好基础工作。企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上市辅导、辅导验收,以及向中国证监会或境外证券交易机构提交的上市申请等有关文件材料,应及时报送市经委备案。
(七)规范股份公司的设立。
严格按照法律规范进 行公司设立。合理设置股东结构和股权比例,注重引进战略投资人,优化股东构成和股权比例,建立具有战略联盟和合作关系的开放型股权结构。
提倡企业整体改制。采取分拆设立的公司,在将主要产品或经营业务重组进入股份公司时,与其对应的土地、房产、商标及其他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应当同时进入股份公司,并且通过整合主营业务形成完整的产、供、销体系。
(八)对列入上市培育企业的扶持政策。
上市培育企业投资高新技术项目、市级以上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优先推荐享受国家及地方贴息和科技扶持资金。
上市培育企业在申报上市过程中支付的有关费用,经税务部门按规定核准后,可以摊入当年成本列支。
(九)拓宽企业多渠道上市的路子。
充分利用国内证券市场上市主渠道,努力争取更多的优质企业上市,积极支持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上市和境外上市。
对实现境内外上市成功的企业,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额度大小,市政府予以上市企业法定代 表人一次性奖励20万-5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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