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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评估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评估工作的通知
(苏卫基妇〔2006〕5号)


各有关县(市、区)卫生局:

  为评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以来的总体实施效果,总结取得的成绩和经验,发现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和制度设计,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评估工作的通知》(卫办农卫发〔2006〕51号)要求,我省将对2003年第一批10个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开展全面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范围和时间安排

  新沂市、淮阴区、盐都区、赣榆县、沭阳县、姜堰市、高邮市、海安县、句容市、金坛市。

  以上10个试点县(市、区)填写县级机构定量调查表,包括评估方案附件Ⅲ中表1-1、表1-2、表2、表3和表5。新沂市、句容市还需填写乡镇级机构定量调查表,包括评估方案附件Ⅲ中表4-1和表4-2。所有调查表格于4月20日前报卫生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办公室。

  二、评估内容与方法

  本次评估主要通过机构调查、典型调查等定量和定性调查分析方法,对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各试点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作、医疗卫生服务提供、医疗服务利用以及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结合等方面进行研究分析,得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总体效果。

  三、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卫生局合作医疗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评估工作和调查问卷填写的具体组织和协调,以及调查资料的收集、汇总与上报。

  本次评估工作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以来的第一次系统评估,涉及面广、难度大,各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要高度重视和积极参与,负责本地区调查问卷填写的组织协调与质量控制,并按照评估方案的填报要求和时间统一汇总上报。本次评估的机构调查表格可登陆省卫生厅网站www.jswst.gov.cn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题下载。

  联系人:王昊昀; 联系电话:025-83620712

江苏省卫生厅

二○○六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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