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卫生主管部门统筹后仍有缺口的,可以向地方财政申请补助;
4、地方财政确实难以安排补助资金的,由乡镇卫生院在自筹额度40%比例范围内向银行、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地方财政在一定期限内给予贴息;
5、16个省级扶贫县中列入扶持范围的乡镇卫生院,从卫生专项中再补助每个单位4万元,视同该单位的自筹资金。
(四)填报医疗设备装备登记表。全省乡镇卫生院在今年年底前要全面达到《江苏省乡镇卫生院基本设备装备参考标准》(标准另发)。列入重点扶持的各乡镇卫生院要按照填平补齐原则,确保达到基本设备装备参考标准,同时也可自主选择其它列入本次省招标采购范围的设备。请各市汇总填写“2006年经济困难地区乡镇(中心)卫生院基本医疗设备装备登记表”(附件二),通过信函和电子邮件于5月10日前报省卫生厅、省财政厅。
(五)地方配套资金上缴及设备购置。各市要按照省下达的扶持单位配套资金总额,做好资金筹集工作。各市自筹的配套资金请于5月20日前上缴省卫生厅专户。对于不能及时、足额完成自筹资金任务的县(市、区),县级政府应以公函形式向省卫生厅、省财政厅作出书面说明。省财政不再安排该县的医疗卫生设备补助款。
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审查核准各地医疗设备需求数量、配套资金到帐数后,采取政府集中招标的方式进行设备购置,并及时下发各地。各地申报采购设备的实际招标价格低于参考价格所形成的价差,视同地方自筹资金。
(六)对于已改制的乡镇医院,按照产权明晰的要求,省补助的设备,产权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托管,有偿使用,按省补助额的5%的比例每年收取使用费上缴县级财政,用于农村公共卫生投入。收取年限为8年。具体上缴办法由县财政、卫生部门确定。
三、加强组织领导
扶持经济困难地区乡镇卫生院基本设备建设,是省委、省政府为农村办实事、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重大举措,是农村新五件实事的重要内容,是缓解当前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有效措施,也是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各级卫生、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大意义,加强宣传,深入发动,明确责任,严肃纪律,确保工作任务全面落实。各有关县(市、区)卫生、财政部门接通知后,应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反映情况,争取支持,及时召开各乡镇卫生院院长会议,传达通知精神及地方党委、政府的具体要求并逐个落实乡镇卫生院的配套资金,不折不扣地做好落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