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对经济困难地区乡镇卫生院进行基本设备扶持的通知
(苏卫规财〔2006〕23号)
各有关市卫生局、财政局:
为推进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服务能力,逐步缓解农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健康快速发展,省委、省政府决定自2006年起实施《江苏省农民健康工程》。依照工程实施进度,在2005年扶持苏北地区300个乡镇卫生院设备装备的基础上,今年将全面完成对经济困难地区乡镇卫生院基本医疗设备的装备任务。现就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经济困难地区的乡镇卫生院要做到全覆盖。属于省确定的经济薄弱县以及苏北地区农业人口占较大比重的城区纳入此次扶持范围,对于这些县(市、区)的乡镇卫生院,基本设备扶持要实现全覆盖。
(二)根据国家《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中提出的乡镇卫生院主要设备配置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乡镇卫生院基本设备装备参考标准,纳入扶持范围的各乡镇卫生院要按照填平补齐的要求进行装备。
(三)经济困难地区乡镇卫生院基本设备配置所需资金采取政府补助与被扶持单位自筹相结合。各被扶持单位要足额筹集项目所需资金。
二、实施办法及程序
(一)确定省重点扶持乡镇卫生院名单。在2005年省基本完成苏北地区300个乡镇卫生院基本设备装备任务的基础上,将经济困难地区的383个建制镇乡镇卫生院作为2006年重点扶持单位(见附件一)。
(二)明确资金分担标准。按照每个中心卫生院60万元、一般卫生院40万元资金标准装备设备。具体分两类地区确定省财政补助及地方自筹资金标准。以省辖市为单位,省据此标准及各有关市重点扶持乡镇卫生院的数量,下达今年地方应配套的资金总额。
1、对重点困难县和比较困难县,省财政补助60%、地方自筹40%;
2、对一般困难县和苏北地区农业人口占较大比重的宿城区、贾汪区、清浦区、亭湖区、海州区,省财政补助40%、地方自筹60%。
(三)被扶持单位自筹资金筹措渠道。
1、乡镇卫生院自有资金;
2、乡镇卫生院自筹资金确有困难的,由卫生主管部门统筹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