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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转发《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清理旧版财政票据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转发《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清理旧版财政票据的通知》的通知
(苏卫规财〔2006〕24号)


各厅直单位、在宁省级(部属)医疗机构,各有关学会、协会: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启用全国财政票据监制章的通知(苏财综〔2006〕23号)文件要求,我省已于2005年9月10日起统一启用套印“全国财政票据监制章”的新版财政票据(以下简称票据),原套印“江苏省财政票据监制章”的旧版财政票据使用期限截止至2006年3月31日。为做好旧版财政票据的清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票据的范围。本次票据清理范围为套印“江苏省财政票据监制章”的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事业性结算凭证、江苏省捐赠专用收据、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以及各类专用票据。

  二、在卫生厅购领票据或印制票据的各厅直属单位、在宁省级(部属)医疗机构,学会、协会单位负责清理本单位购领的票据,填写票据清理表(见附件)。

  三、经财政部门批准印制使用医疗专用票据的医疗机构也必须填写票据清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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