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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经委关于重新认定浙江明峰水泥有限公司等两家公司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批复

宁波市经委关于重新认定浙江明峰水泥有限公司等两家公司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批复


余姚市经济发展局、鄞州区经济发展局:

  余姚经发局《关于要求对浙江明峰水泥有限公司重新申请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的请示》(余经〔2009〕4号)和鄞州经发局《关于要求认定宁波平海建材有限公司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请示》(鄞经〔2008〕84号)收悉。依据《宁波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实施办法》,经审核认定,认为浙江明峰水泥有限公司和宁波平海建材有限公司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发改环资〔2004〕73号),现重新认定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时限以《认定证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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