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城市卫生对口支援城乡基层卫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卫医〔2006〕56号)
各市卫生局、省属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
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和卫生部等部门《关于
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的通知》(卫医发〔2005〕16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工作,结合我省农村和社区卫生工作实际,我厅制定了《城市卫生对口支援城乡基层卫生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地和省属有关单位将贯彻本方案的具体情况及时报我厅医政处。
联系人:张炳新,电话:025-83620877;电子信箱:zhangbx@jswst.gov.cn
附:《城市卫生对口支援城乡基层卫生工作实施方案》
江苏省卫生厅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
城市卫生对口支援城乡基层卫生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和城市社区卫生工作,现就我省城市卫生对口支援农村和社区卫生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对口支援的工作内容
(一)确定对口支援关系
1.省和苏南五市对口支援苏北五市。南京市、无锡市、常州市、苏州市和镇江市卫生系统分别对口支援淮安市、徐州市、盐城市、宿迁市和连云港市的卫生工作。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关系如下:
(1)省属三级医院对口支援苏北县级医院。苏南、苏中省属每一所三级医院都要对口支援苏北五市的一所县级医院。苏北省属三级医院都要对口支援本地区一所县级医院(对口支援关系见附件1)。
(2)苏南五市市属三级医院都要对口支援苏北五市的一所县级医院。苏南五市市属、县属每一个二级医院都要对口支援一所苏北地区的乡(镇)卫生院。对口支援关系由支援市与受援市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共同研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