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督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条件存在一定差距,主要表现在:一是专业技术人员力量不足。部分机构现有人员数量与实际工作量不匹配,甚至一人身兼数职,不能满足工作需要,部分机构出现关键岗位由外聘人员担任的现象。一些专业人员的法制观念和基本技能有待提高,特别是健康监护主检医师需要进一步强化培训。二是部分机构仪器设备不齐备,如高仟伏X光机、肺功能仪、电测听仪、原子吸收仪、气相色谱仪等设备缺乏或不能正常使用,造成职业体检、监测项目缺项或者分包现象。三是少数机构的工作场所面积狭小或者布局不合理,缺少标识、指示牌等。
(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不够完善。一方面,一些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尚存在漏洞,内审、管理评审监督不到位,管理制度与实际操作脱节,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的程序文件不具体,各环节缺乏有效的质量控制。另一方面,一些机构对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掌握不全面,不能及时追踪、更新标准,甚至出现引用过期标准的现象。
(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水平尚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服务内容局限于低水平服务项目,与《
职业病防治法》以及经济发展的要求差距较大。主要表现在:一是服务项目局限。一些机构的上岗前体检为一般就业体检,在岗期间体检的必检项目不全,难以体现职业健康监护的目的。二是服务能力不足。部分机构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能力不高,导致作业场所检测和职业体检项目不全,或仅开展少量传统的化学物检测和检验项目。还有个别职业病诊断机构取得资质后未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三是技术报告不规范。部分机构出具的报告存在文字不严谨、引用标准不准确、原始记录随意涂改等问题,有的机构对职业性健康体检提出的个体处理意见不严谨,职业卫生检测现场检测点不符合规范要求。
此外,一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还存在超出审批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的现象,还有12家机构发生机构名称、地址或法定代表人等变更事项,但未及时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职业病防治工作关系到广大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级卫生部门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责,结合各地实际,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队伍建设、能力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