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暂行规定》通知的通知
(苏卫医〔2006〕63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医院:
为了规范和加强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卫生部制定并下发了《
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
《暂行规定》)。根据
《暂行规定》要求,我厅将组织制定《江苏省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规划》,对全省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的医疗机构进行合理布局,严格实行技术准入。今后,不在规划之列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现将
《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实施人体器官移植临床应用规划前,申办器官移植相应诊疗科目登记等事项作如下通知,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2006年7月1日起,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的医疗机构必须向我厅申请办理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未经登记的医疗机构一律不得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
二、2006年3月16日前未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在未经登记批准前,一律不得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已开展的要立即停止。
三、2006年3月16日前已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应在7月15日前,向我厅申请人体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在上述时间内未提出登记申请或9月30日前我厅未予登记的,一律停止开展人体器官移植。
四、申请登记的医疗机构应符合
《暂行规定》第
八条所列条件。除应按
《暂行规定》第
九条提交相关材料外,还应提供近五年开展器官移植的例数、手术成功率和平均存活率等情况。我厅在接到登记申请材料,经初审合格后,将组织专家对医疗机构人体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进行评价,并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准予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