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强化目标责任考核和行政问责。
1、参照《贵州省主要污染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办法》,每年对各县(市)年度减排目标和措施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
责任单位:毕节地区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减排办公室。
2、实行严格的行政问责和区域限批。对未完成年度减排目标和重点减排项目建设任务,以及污水处理厂 建成后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停运或处理不达标、处理费征收不到位的县(市),按照省的要求暂停对其新增SO2或COD排放的建设项目的核准、备案和审批,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后不到位的,由监察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县(市)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按照省监察厅制定的有关规定,对各级政府行政领导实行严格的“行政问责制”和评优创先“一票否决制”。
责任单位:地区监察局、地区发改局、地区国土局、地区环保局、地区建设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和部门协作
为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建立由行署政府领导担任召集人,地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名单附后)的地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全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指导和帮助各地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协调解决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中的投资、收费、土地等政策问题。各县(市)政府是本地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具体责任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全力支持、指导、督促地委加快进度,切实抓好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
(二)把好建设项目审批关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精神,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环境准入条件,从严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的管理,从严控制约束性指标排放量大的项目建设,严把环境保护准入和竣工验收关。要把总量削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绝不允许突破总量控制指标。对不能通过“以新带老”、“以大带小”实现“增产减污”的改、扩建项目和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无法通过区域平衡等替代措施削减污染总量的项目,各级环保部门不予审批,发展改革部门不予立项或核准。
(三)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