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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补助地方卫生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省卫生厅、省财政厅根据各地医疗卫生资源现状和财力状况、疾病流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要求、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等情况,经综合平衡后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

  第六条 市级财政、卫生部门在收到省级专项资金补助和项目实施方案后,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和本级财政安排的资金,并参照省有关项目实施方案和专项资金分配办法,及时将省专项资金分配到市级项目实施单位和县(市、区),同时将资金分配文件抄报省卫生厅、财政厅。

  第七条 地方各级卫生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按照省卫生厅、财政厅制订的项目实施方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安排使用专项资金。使用时原则上不予调整。如遇有特殊情况需调整项目或项目具体内容的,由同级卫生、财政部门报省卫生厅、财政厅审定后执行。

  第八条 项目实施所需设备、药品等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实行招标采购。

  第九条 地方各级财政要按规定设立相应的项目配套资金,与省补助资金统筹安排使用,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十条 专项资金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有关项目实施方案的规定合理安排使用,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调、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不得用于省卫生厅、财政厅下达的项目实施方案规定用途之外的项目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费用;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或抵充行政事业经费;不得用于偿还债务、捐资赞助、对外投资等开支。

  第十一条 已批准并拨款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规定用途执行的,省卫生厅、财政厅将收回资金。

  第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如有资金结余的,经省级卫生、财政部门批准,可调整用于与该项目有关的业务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卫生、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在资金的安全性、合规性和绩效等方面进行追踪问效。地方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卫生部门根据需要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或抽查,也可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并向省卫生厅、财政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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