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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补助地方卫生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补助地方卫生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卫规财〔2005〕139号、苏财社〔2005〕114号)


各市卫生局、财政局:

  为了规范和加强省对地方补助卫生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05]88号)以及财政部、卫生部制定的《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04]24号)等有关精神,我们制定了《省补助地方卫生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省卫生厅规财处和省财政厅社保处。

  附件:《省补助地方卫生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卫生厅
江苏省财政厅
二〇〇五年十月十三日

  附件:
  省补助地方卫生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财政补助地方卫生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能力和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能力,加强重大疾病预防控制,省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努力增加卫生投入。省设立卫生事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各地公共卫生、预防保健、重大疾病控制、房屋维修及设备装备等方面的业务工作经费补助和人员培训等。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分配、分级管理、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根据需求调查、项目工作要求等情况进行预算安排。用于公共卫生服务和执法监督能力的专项资金主要依据需求调查、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配置要求等因素分配;用于疾病预防控制等业务工作的专项资金主要依据疫情报告、疾病防治规划和工作要求等因素分配;用于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救灾防疫等专项资金,主要依据疫情报告、地方申请和相关工作要求等因素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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