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严格执行组织纪律,执行廉政规定,不得接受礼品、礼金,不得参加当地营业性歌舞厅娱乐活动,以良好的自身形象和优良的工作作风,完成好各项任务。
三、具体事项
1、工作队长兼任驻地县(市、区)委副书记,参与党委常委分工;副队长兼任副县(市、区)长或县(市、区)长助理,参与政府分工。
2、各工作队建立临时党委。工作队员党的组织关系由派出单位党组织介绍至工作队临时党委,转至驻地县(市、区)委组织部。驻乡(镇)到村工作的扶贫工作队党员队员(指导员),以乡(镇)为单位,省市县统一编组,建立临时党支部,党员人数不够的,由邻近两个及以上乡镇联合成立党支部,支部委员会由工作队临时党委任命。到村工作的党员队员同时参加村党支部组织生活。各临时党委、党支部都要健全组织生活,开展好有关工作。
3、对在下派前已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扶贫期间成绩突出,且符合党员发展条件的对象,下派期间可以发展入党,但必须严格程序,并充分征求派出单位的意见,按照党章的规定办理。预备党员的转正手续,参照执行。
4、发至县级的文件,由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增发至各工作队一套。
5、工作队员下派期间不承担派出单位工作任务,管理工作由省委组织部和省扶贫办负责,与工作队和驻地县委共同组织实施。
参加扶贫的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在省扶贫工作队进行年度考核,考核材料及结果报原单位,本人不列入原单位参加考核人员的基数。如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不占原单位优秀等次指标。省扶贫工作队年度考核工作由省委组织部和省扶贫办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6、各派出单位要认真了解派出干部在扶贫期间的工作表现,把参加扶贫工作,接受艰苦工作环境的锻炼、考验,作为干部培养、使用的重要条件之一。要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工作队员,不得随意改变其工作岗位,确因工作需要变动的,应征得省委组织部和省扶贫办的同意,并做好本人的工作。同时,加强协调指导,完成本单位的帮扶任务。
7、工作队员在扶贫工作期间因病发生的费用,以及因工作需要发生的差旅费用,经工作队长审核后,回原单位报销。
8、工作队员下派期间与原单位同级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并给予每人每天10元生活补贴。队长、副队长和队员,按照特岗人员每月分别另外给予100元、80元和60元的手机费用补贴,由派出单位直接发给队员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