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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加强乡镇卫生院省扶持设备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加强乡镇卫生院省扶持设备管理的通知
(苏卫基妇〔2006〕20号)


各有关市卫生局:

  自2005年起,省政府决定用两年时间完成对经济困难地区乡镇卫生院基本设备装备任务。目前,2005年省扶持的设备已投入使用,2006年设备扶持工作开始进入招标采购阶段。为了做好经济困难地区乡镇卫生院省扶持设备管理工作,发挥设备最大使用效益,现作如下通知:

  一、要认清省扶持设备的性质。省政府安排专项资金,按照填平补齐的要求,对经济困难地区乡镇卫生院基本设备进行扶持,目的是尽快改善乡镇卫生院基本设备条件,提高基本服务能力。因此,省扶持的基本设备必须用于为当地农村居民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不允许出现设备流失、变卖现象,不准挪作它用,不得承包或租赁给个人搞经营活动。特别是救护车作为救护病员专用设备,不得运输载客从事经营活动。以上要求同样适用于接受省设备扶持的已改制乡镇医院。

  二、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工作制度。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省扶持设备的管理,明确一名局领导分管此项工作,制定设备购置验收、使用保管、计量维修、调剂报废等方面的制度。对省扶持设备出现半年以上闲置的,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协调下,可在县域内乡镇卫生院之间调配,但必须报省卫生厅备案。

  三、要明确省扶持设备使用维护的责任主体。乡镇卫生院院长是省扶持设备使用维护的责任主体。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与接受省扶持设备的乡镇卫生院院长签订责任书,明确设备使用和维护的具体要求,落实责任到人。乡镇卫生院要严格执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各项管理工作制度,进一步细化要求,分解责任,制定操作规程,指定专人管理,加强设备使用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

  四、要切实强化监督管理工作。省政府对经济困难地区乡镇卫生院进行设备扶持,是落实苏北地区加快发展的重大举措,是扶贫工作的重要内容,政策性强,社会影响大。各地一定要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宣传,抓好落实。要建立动态监管机制,切实加强对省扶持设备的监督管理,严明纪律,做到令行禁止,坚决查处各类违规违纪行为,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有关市卫生局要在6月底前对2005年省扶持设备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凡是有违规问题的,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加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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