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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病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各地要于6月30日前完成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信息系统(职业卫生部分)和《江苏省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登记系统》启动工作,从7月1日起正式实行网上直报,9月30日前完成2006年度(2005年10月1日至2006年9月30日)职业病网络信息直报工作。

  附件:江苏省职业病报告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卫生厅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日

  附件:
江苏省职业病报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进一步健全、完善江苏省职业病报告系统,加强职业病报告统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报告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及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承办常规职业病报告统计工作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用人单位的职业病报告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 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依法从事职业病防治的医疗卫生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急性职业中毒、农药中毒首诊的医疗卫生机构均为责任报告单位。

  第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报告统计管理工作,制定相关的计划,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职业病报告工作。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职业病报告责任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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