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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病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病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卫疾控〔2006〕39号)


各市卫生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卫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职业病报告系统,加强职业病报告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建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报告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99号)的有关要求,我厅组织制定了《江苏省职业病报告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现予印发,自2006年7月1日施行。并就启用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信息系统开展职业病报告等相关事宜,一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职业病报告统计工作的领导,明确职责,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的职业病报告统计工作进行统筹安排,督促各单位依法报告职业病防治信息,为预防、控制职业病提供信息服务。要进一步明确卫生监督机构原开展的职业病报告工作交由当地疾控机构承担,并协调相关单位做好有关信息资料的交接工作。督促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加强对职业病报告责任单位的监督检查。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本辖区的职业病报告统计管理工作培训,各责任报告机构要遵循“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对从事职业病报告工作的人员进行基础知识培训,严格执行上岗前的培训制度。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各市职业病报告人员的培训,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病报告人员的培训,区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辖区内各医疗卫生机构职业病报告人员的培训。业务培训结束后,要及时向上级疾控机构报告培训情况。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大投入,督促有关单位配置相应的硬件设备,做到单机操作,专人负责,确保职业病报告工作的正常开展。各医疗卫生机构要按《江苏省职业病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做好职业病防治有关信息的登记、收集、整理、分析、报告工作。各级疾控机构要按有关程序和要求,及时为有关单位开设《疾病预防控制基本信息系统》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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