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认真贯彻《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全面落实第一类疫苗免费接种政策的通知
(苏卫规财〔2006〕85号、苏财社〔2006〕78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财政局:
2005年6月1日起实施的《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将各种疫苗分为两类,其中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按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并规定接种单位接种第一类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全部费用由政府承担。目前,我省确定的第一类疫苗包括新生儿乙肝疫苗、卡介苗、脊髓灰质炎疫苗、百日咳白喉破伤风疫苗、麻疹疫苗、乙型脑炎疫苗和A群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疫苗等7种。
《条例》颁布实施一年来,省财政增拨计划免疫专项经费,免费向全省各地分发第一类疫苗;南京、苏州等地政府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相应增列计划免疫专项经费,用于补助接种单位的接种费用开支,基本落实了第一类疫苗免费接种政策。但同时,全省还有半数以上的地方政府未将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安排,接种单位不得不继续依赖收费来维持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工作的开展。根据省委、省政府领导指示,为认真贯彻
《条例》精神,现提出如下几点工作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预防接种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开展预防接种工作,实施国家免疫规划是最基本、最有效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具有公共性、公益性、公平性的特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安排落实好相关经费,保证预防接种工作的正常开展是各级政府应尽的法定职责,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各级地方政府和财政、卫生等部门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确保国家规定的第一类疫苗免费接种政策在本地区得到落实。
二、市、县两级财政应按有关规定落实各项公共卫生项目经费,统筹安排预防接种经费
根据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苏财社〔2006〕49号、苏卫基妇〔2006〕7号)要求,各地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2006年按农村常住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6元的标准安排。专项资金由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以购买服务的方式,主要用于乡(镇)、村卫生机构从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助。为此,各地应将预防接种工作作为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之一,根据实际工作量并经考核后及时安排补助经费;城市地区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提出的“地方政府根据社区人口、服务项目和数量、质量及相关成本核定预防保健等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的规定,将预防接种工作作为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之一安排补助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