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放射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施工前,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向相应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审查,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
(二)卫生行政部门认定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三)建设项目环境平面图(含周围50米内建筑物名称、高度、河流、道路等),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建筑设计图纸(包括平面布局图、机房的平面图、剖面图和通风图等);
(四)涉及到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管理的,还应提供相应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或相关批文。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审查,经审核符合国家相应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发给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合格证明文件,建设项目方可施工。
第二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符合规定要求的,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验收,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申请;
(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合格证明文件;
(三)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四)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一览表;
(五)放射防护与质控设备清单;
(六)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等相应规章制度;
(七)放射防护管理组织的文件或放射防护管理人员名单;
(八)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经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现场验收,合格后发给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放射诊疗单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原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提供第十八条要求的校验材料,于2006年12月31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放射诊疗许可,同时申请执业许可登记变更、核定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放射诊疗许可的申报受理、审核、报批、审批结论反馈和档案管理等具体工作由江苏省卫生监督所具体办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原省卫生厅下发的《江苏省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苏卫法监〔2002〕95号)和《省卫生厅关于认真做好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工作的通知》(苏卫法监〔2004〕92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申请编号
(地区简称 )( 年度 )第 号
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