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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厅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厅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的通知(2010修订)(发布日期:2010年3月16日,实施日期:2010年4月20日)废止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厅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试行)》的通知
(苏卫监督〔2006〕1号)


各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规范我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行为,我厅组织修订了《江苏省卫生厅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试行)》(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厅卫生监督处联系。

江苏省卫生厅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
江苏省卫生厅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
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试行)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二、凡我省境内从事生产下列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企业,应当取得省卫生厅发放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以下简称卫生许可批件)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生产:
  (一)与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的管材、管件;
  (二)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包括混凝剂、助凝剂、软化剂、灭藻剂以及其他饮用水处理剂;
  (三)除垢剂;
  (四)玻璃钢水箱。
  三、省卫生厅委托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承担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现场审核工作。
  省卫生监督所承担申请材料接收、审核、报批、审批结论反馈、卫生许可批件发放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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