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已领取卫生许可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需增加生产新类别的化妆品,应当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化妆品生产企业增加生产新类别化妆品的申请;
(二)新增类别产品的生产车间位置及布局平面图;
(三)产品生产工艺简述及流程简图;
(四)生产设备清单;
(五)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生产环境检测报告;
(六)卫生许可证原件。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
《规范》要求,对化妆品生产企业进行现场审核。经审核具备该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经省卫生厅审查批准后,予以增加生产类别,重新发放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不变。
十四、化妆品生产企业需变更企业名称、地址名称(指生产地点、生产环境和生产条件不变者)和法定代表人,应当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变更申请;
(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有关证明文件;
(三)卫生许可证原件。
经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卫生厅审批,重新发证,原卫生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不变。
十五、化妆品生产企业迁移厂址、另设分厂或者在厂区外另设生产车间,都应按照本程序重新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另设分厂(车间)的,卫生许可证上注明分厂(车间)。
十六、卫生许可证遗失后,应及时在省级以上的报刊刊登遗失启事。申请人应在刊登之日起20日后持刊登有遗失启事的报纸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补发卫生许可证的申请,经省卫生厅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卫生许可证。
十七、本程序自2006年8月1日起试行。原省卫生厅印发的《江苏省化妆品生产卫生许可证审批程序》(苏卫法监〔2002〕97号)同时废止。
理编号:苏卫妆证申( ) 号
江苏省化妆品生产企业
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申请单位